目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计入工资总额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
此外 ,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该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权益,缩短工作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