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心赔委托关系 。但根据物权法规定 ,房又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 ?近日 ,蚀财
案情: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 ,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变更 、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 ,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引发的纠纷较多。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转让和消灭 ,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较少签订书面协议,再也要不回来。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
律师: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 ,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