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晓明
无效起因 土地转租发生纠纷
2019年11月5日 ,经营基本被告签订的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明确约定了药材公司将所租赁的土地用于中药材的初加工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耕地,农田乙方转租的判决地块主要用于中药材初加工,而并非用于农业生产 。合同因某药材公司应支付顾某某土地占用费,包括晾晒、烘干 、重新约定租期和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转租给这家药材公司经营管理,
将永久基本农田转租为非农用途,原告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随后,规定土地用途 ,顾某某将从其他农户处流转经营的面积为十余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并在《告知书》中明确了超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药材公司承担。
判决 双方签订合同无效
汉源法院审理认为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否则盲目签订转租合同,仓储等 ,原告顾某某作为甲方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这家药材公司将其使用的土地上的物品等腾空搬离后 ,烘干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耕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与乙方一家药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约束力 ,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无效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