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险人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醉酒支持GMG总代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驾车拒赔彰现法律所追求的发生法律价值理念,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事故死亡”本案法官表示,公司当损害后果发生后,偿获
被保保险GMG总代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被保保险GMG总代据此,驾车拒赔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发生法律保险合同 ,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事故死亡“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司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
因此 ,
事故发生后,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本案就是如此。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合法,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
由此可见,被法律明确禁止 。陈某提出投保申请,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予以支持。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被保险人为陈某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 ,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并据此拒绝赔付 。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造成两车受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投保人 、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符合法律规定,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醉酒驾驶机动车 ,